第二章 看卷宗熟悉案情(2/3)
作品:《古城疑案三》最重要的是这跟短发是在陶嫣红‘床’前地板上提取到的。
刑侦人员在小‘女’儿陶嫣然的卧室里面提取到了六根‘毛’发,四根长发,两根短发,两根短发也是陶为良的,四根长发是小‘女’儿陶嫣然的。两根短发,一根在陶嫣然的拖鞋上,一根在珠帘下。
笔者在这里顺便‘交’代一下,陶嫣红和陶嫣然姐妹俩的‘门’口各有一个珠帘。这根短发可能是陶为良进出珠帘的时候被珠帘刮蹭下来的。
这也就是说,同志们没有在案发现场提取到第五个人的鞋印、‘毛’发和指纹。
这意味着什么呢?
看完四份尸检报告以后,其中的意味就更清楚明了了。
第一份尸检报告:
姓名,陶为良;年龄,四十四岁;身高,161公分;伤口部位,腹部(肚脐上方两点三公分处——另附一张照片,陶为良的身上穿一套浅灰‘色’棉‘毛’衣‘裤’)。
伤口深度,7.3公分(和匕首拔出前的深度一致),伤口宽度,3.8公分,伤口走向,与身体的中心线垂直(另附一张照片)。
死亡时间,十一月六号夜十一点半——十二点半之间。
陶为良右手握住匕首的把柄,把柄的头部朝大拇指方向,刀身朝小拇指方向(另付一张照片,从照片上能看出陶为良抓握匕首抓手是一种放松的状态)。
匕首的抓手上只有陶为良的指纹。
单从匕首刺入腹部的走向和匕首抓手上的指纹判断,应该是陶为良将匕首‘插’入自己的腹部的。地板上的血就是从陶为良伤口里面流出来的血,刑侦人员没有在‘床’上和其它地方提取到和地板上相同的血样,这说明陶为良是在距离珠帘一米左右的地方将匕首‘插’进自己的腹部,然后原地倒在地板上的,凶手不可能在陶为良快走到珠帘跟前的时候再动手,如果是他杀的话,陶为良的尸体应该和老婆宁志秀一样躺在‘床’上才合乎逻辑。
第二份尸检报告:
姓名,宁志秀;年龄,42岁;身高,162公分;伤口部位,一号创口在肚脐左侧五公分处,深度6.4公分,宽度,3.8公分,伤口走向,与身体中心线垂直;二号创口在肚脐上,深度,7.1公分,宽度,3.8公分,伤口走向,与一号创口相同(另附一张照片——宁志秀的身上穿一套深红‘色’的内衣)。
死亡时间,十一点半——十二点半之间。
宁志秀的死亡时间和陶为良的死亡时间在同一个时间段。勘查记录上就是这么写的。
让我们再来看看另外两份尸检报告。
第三份尸检报告:
姓名,陶嫣红(陶为良和宁志秀的大‘女’儿);年龄,十六岁(读高一);身高,171公分;伤口部位,一号伤口在腹部,距离最后两根肋骨‘交’汇处下方两公分处,伤口深度,7.2公分,伤口宽度,3.8公分,伤口走向,与身体中心线接近平行;第二个伤口在咽喉处,伤口深度,2.2公分,伤口长度,3.9公分,伤口走向,与身体中心线接近垂直。
死亡时间,十一点半——十二点半之间。
第四份尸检报告:
姓名,陶嫣然(陶为良和宁志秀的小‘女’儿);年龄,十四岁(读初二);身高,168公分;伤口部位,一号伤口的位置在脊椎中段右侧——距离脊椎两公分的地方,伤口深度,二点三公分,伤口宽度,两点一公分,伤口走向,与脊椎平行;二号伤口的位置在身体右侧最后一根肋骨下方一公分处,伤口深度,7.3公分;伤口宽度,3.8公分,伤口走向,与肋骨平行。
死亡时间,十一点半——十二点半之间。
大家看出来了吧!这里好像留下了一点遗憾,事实是,陶家一家的死亡时间是有先后之分的,但不知何故,尸检报告上没有做明确的说明,四个人的死亡时间都定在十一点半——十二点半之间。我们都知道,‘弄’清楚四个人遇害时间的先后关系,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根据现场的情况可知,四个人死亡的时间非常接近,但肯定有一个先后的问题。当然,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个事实,要想‘弄’清楚四个人死亡的确切时间,确实有那么一点难度。
综合现场勘查的结果和四份尸检报告,一般人都会得出这样一个基本的判断:陶氏灭‘门’惨案的始作俑者就是陶为良,他在杀害了妻子和两个儿‘女’之后畏罪自杀。
支撑这个基本判断的依据有这样几个方面:第一,四个人身上的伤口和陶为良手中匕首的尺寸——特别是宽度是‘吻’合的——而且是高度‘吻’合——除了陶嫣红脖子上的伤口看不出来以外,所有伤口都和这把匕首有关联。宁志秀和两个‘女’儿睡梦中遇害的——当然,遇害的过程——或者气绝身亡之前曾经清醒过,只有陶为良躺在地板上,这说明他在临死之前一直处在运动当中;第二,案发现场所有房间——包括两个‘女’儿的房间里面都有陶为良的‘毛’发。这说明他在两个‘女’儿遇害之前——或者遇害之时进过两个‘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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