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06-1221::56

楼主有回复邮件强迫症了,好累,太多了,合同法、经济法、劳动法··········

楼主外出一周,期间主要是围着狐狸转,不过真的好忙,没时间看邮箱,回来头两天,还有很多事儿,处理了部分邮件,今天,回复了帖子中所有咨询,亲们的八卦、问候就一带而过了,因为,还有很多邮件没处理,争取后天处理完毕。[书库][].[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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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三谁的责任

6月2号那天,结了一个咨询电话,一个女的,她被人强暴了,未婚夫让她去死!

猛一听,那未婚夫简直人渣,再一想,这事儿恐怕复杂。

我就问她是否报案?她,没有,她是六一深夜被网友送回家时在车上被那个了,由于当时她喝得太多,不确定到底是谁做的,回家后直接倒床,第二天一早被未婚夫骂起来,看见未婚夫拿着她的短裤,才隐隐约约觉得好像被人家那个了~~

原来如此!我一时竟不知该啥!

我,要么我陪你去鉴定吧?你要报案也还是可以找到**犯的。

“不要啦!我不知道当时送我回家的到底是哪一个,我喝醉了,真的很晕,我和三个网友在一起喝的,我都记不住了,我第一次约他们见面,都不怎么熟的,好像有一个是常州的~~”

那你还咨询个毛线?!我忍着没出声。

“是这样,我和未婚夫已经领了结婚证,现在他骂我,让我去死,我怎么办?”

估计我是她那未婚夫,我也得让她去死,这什么人啊?!你一个女的,跟三个男网友喝到烂醉,没弄清对方是谁就让人送你回家,你这不是送上门么?像她这种情况,属于自作自受!

“我现在不敢回家,我男朋友不要再烦他,这个婚不结了,可我也不是想这个样子啊?”

那你想怎么样?跟三个陌生那人约会喝酒,想怎么样?!我真是不太明白啦!

其实这种被网友强暴的,十有**自己也有责任,微信约炮之流,你能当事人很检点么?当然,临了又不想发生关系了,那就是后话,责任可以强制确定,但过程,真的不清。

“主持人(汗~~常有人这么),你能不能帮我劝劝我男朋友,我把他的手机号给你,你帮我打电话,告诉他,我不是,我是不知道,我不想要和他分开,我好爱他,真的,我真的只是爱他一个,我出去酒吧,只是为了玩儿,没想到会那样给人弄了,我要是知道已经被人弄了,也不会衣服都没穿好就回家了~吧啦吧啦~~~~~~”细节狠邪恶,我要疯了!

突然,电话那端传来强大的哭声,非常强大,又难听,又大声!哭了半天,间隔给我背电话号码,一定让我给她男友打电话,不然就“死不瞑目”,我真要疯了。

为了让她死得安心,我给她男友打了电话,简单了解,我靠,这货当晚回家,底裤居然探出了背包,被塞进背包还没拉好背包拉链,这能怪那位绿帽男一眼发现么?!

完啦,人家百分百要离婚,结婚证白领了,我没法劝人家安心玩绿毛,劝解程序完毕,立马回拨女的电话,告诉她问题很严重,我代表不了人民帮她搞定,不过既然已经领了结婚证,起码法庭还有调解,要不,你去请个律师吧?

哈哈哈哈,遇上棘手麻烦,记得推给“律师”哦!我管她找哪一个呢!

回家跟狐狸这事儿,狐狸,脑残活该!就这样,嫁什么人啊?改行做姐,等于双赢!

的好像也是啊~~

日期:201-06-119:50:18

给需要参考的亲们——

一、离婚协议书的成立及生效

1、离婚协议自双方签字时成立

离婚协议因涉及身份关系不受《合同法》调整,只能根据《民法通则》民事法律行为理论进行解释。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满足三个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以终止婚姻关系为目的,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一致性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也不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因此,应当认定离婚协议自夫妻双方达成共同意思表示时成立,即双方签字时成立。

2、离婚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

离婚协议的成立并不意味着离婚协议的生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子女由谁抚养等内容的约定都是以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如果双方没有解除婚姻关系,这些约定也根本无从谈起。《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因此,离婚协议被认定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就是解除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200年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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