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六章 铜锭东来(1/2)

作品:《回到原始部落当村长

“用30斤粟米赔给他!”大长老略和旁边的长老们商议了一下,对牵牛者说。

要在平时,这两个陶尊随便哪一个都要值这个价,陶器商错在刚才表演有点过火,惹得长老们不满,只让牵牛者赔一半的价。

“可是——可是——俺只有这头牛——”牵牛者期期艾艾地说。

“那你还有没有一起来贸易城的同族族人?”大长老不忍,悄声提醒他。

“对了!”这家伙顿时明白过来“我这就去找我的族人借!——不过这头牛?——”

大长老微微一笑:“我们先帮你看着!”

一场纠纷终亍得到解决,除了陶器商略有不满,其他人都满意散去。

我在人群中躬身躬得很辛苦,终于可以将背打直。这下子从战士们头上也被长老们发现了。

战士们为我让开一条路,长老们全体站起来躬身作礼。

这已经是我所能接受的最高礼节,跪拜是大元诸城中目前所不通用的礼节。

“做得不错!”我拍拍大长老了他的年龄已经比当年的木青要大,木青到死也不过42、43岁,而这个大长老已经快45岁了,精神头看起来还比当年的木青好得多。

想起木青,我又是一阵黯然。

穿越到这个世界已经13个年头了,其间最让我神伤的就是木青的离去。

要是换在现在的生活条件,木青绝对不会早逝。

当年我见到木青时,他大不了也就比现在的我大上4、5岁,而我现在还是一副青壮像,当年的他就老态毕现了。

这些年来,和山洞中的生活相比。诸城中地生活是优裕得多了。

尽管还有诸多限制条件,但我所见到的40岁以上的“老人”日渐多了起来,加上没有大的战乱,绝对“绿色”的食品,精神上的快乐无忧,在农业时代生活的这些族人应该会比山洞时代要长命得多。

这些老头子的主要任务,就是在市场上组成一个“临时法庭”,对交易中发生地纠纷进行调解和裁决。参加交易的人员超过了2万人。发生各种类似的纠纷是常有的事,马齐原来是让负责法律事务地长老们在宗庙内行使执法权的,但后来因为鸡毛蒜皮的事太多,经常需要牛、羊、鸡等禽畜进出议事大殿。长老们感到很不爽,宗庙内负责卫生工作的人员也颇有微辞。

后来经过城主和长老团协商,将执法场所改到了庙门口,基本上是两天时间,负责法律工作的长老们分为两个组,每个小组各一天。

通过近年来的裁判工作,这些长老们都积累起了较为丰富的执法经验。对一般交易中发生地纠纷可以说洞若观火,不会被纠纷双方的表演所蒙蔽。但长老们在执法中运用得最多的手段还是经济处罚,其次是采用“笞”刑,近年来一直没有用过“役”以上的刑——“笞”刑是在广场上公开行刑的,对广场上的人还是有一定的威慑力的。

可惜目前太昊和少昊都还没有成文法,执法地标准还有很大地随意性,从今天裁决的案例来看,由于陶器商的表现不佳。尽管他损失的是两件陶器。却只得到了相当于一件地赔偿。

在这个年代,既然还不能做到“有法可依”,就更不可能要求长老们做到“有法必依”了。

这样子是不行的,今年冬季农闲的时候。我一定得组织一个“立法委员会”,让太昊、少昊和黎族的长老们一起参加,共同制订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

为期两天的贸易活动结束后,各族人散去,贸易城的匠作区、居住区甚至宗庙都赚得盆满钵满,宗庙在交易中得到了大量的牛羊,交给马齐的骑兵去放牧了。

从这种管理办法看,贸易城实行的是早期的“公社”制,还没有进入我所期望的渐进式私有制。

不过且不用去管他,让略有不同的制度共生并进吧,在这个阶段,谁知道什么制度才是最适合的呢?

我总不能以后世的经验强行地推动社会体制的发展吧。

拔苗助长,史上多有遗训。

倒是法律的制订可以对这个阶段社会的发展起到一个导向的作用。

汉馍拉比法典的制订被认为是西方奴隶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而后世在东方,春秋战国——甚至到汉朝之前的法律也有极强的奴隶制味道。

希望通过一部法律的制订,能够让这个阶段的社会发展更为有序一些,也更符合我在后世得到的认知。

在生活和生产物资不够丰足的条件下,或许先发展比较充分的“公社公有制”才能达到建设私有制的物质基础,也只有更多的物资与更多的人口,才能保证私有制社会的繁荣。

假如现在对一个原始部族族人说:“你是独立的,部族保护你的私有财产!”然后让他从原始部族中独立出去,可能摆在他面前的不是如何发展的问题,而是如何生存的问题。

所以我在太昊实行的,也是大元和黎族相结合的“相对私有化”,即以小部族为单位的私有化,以促进小部族之间的互通有无,让商业元素不断渗入到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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